禁止自动生成电子处方
《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定期核实协议履行情况,确保电子处方真实、可靠,禁止使用未经诊断自动生成的电子处方。
其中关于处方对执业药师提出了以下要求:
显著标示处方药等重要信息
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页面上显著标示处方药,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实行实名制;在自建网站(含应用程序)首页面、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店铺主页面,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需配备对应规模的药师
不仅如此,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提供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在线药学服务,人员资格、数量应当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针对第三方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第三方平台药品业务类型、规模、接收入驻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数量等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明确并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比如此前北京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配备不少于四名以上注册在第三方平台的专职执业药师。
新规或影响77万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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